馆藏文献复制制度
点击量:1677为保护书刊、版权和国家机密,特对本馆馆藏文献的复制制定本规定。
1、使用本馆馆藏书刊文献的复制件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否则责任由复制者自负。
2、复制馆藏书刊时,请保护原本,小心操作,以免损坏。
3、馆藏书刊,不得全书复制。篇章复制,不得超过全书三分之一。
4、 馆藏内部书刊资料,如文革期间印行的小报、国家规定的禁书、机密文献等,不予复制。
5、书刊论文以外的资料,如文件、宣传品等,不予复制。
6、港、澳、台及海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内容涉及政治言论方面的,限制复制。
7、1949年10月以前出版的书刊资料一般不予静电复印,可照相复制。
学位论文复制制度:
1、延边大学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为非正式出版物,应论文作者的版权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得复印、照相、扫描;
2、特殊情况下需要复制论文,读者需经论文作者同意,并出具有效证件。如委托他人,还需出具委托书及本人证件复印件;
3、学位论文室所藏的优秀学士论文、研究生论文摘要汇编可以复制;
4、复印论文,需交押图书证或阅览证,并只限在馆内复制。
5、 馆藏朝鲜韩国文献资料及古籍文献资料复制制度参见各阅览室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