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遗失、损坏及偷读窃书刊的处理规定
点击量:1734一、遗失书刊处理规定
读者遗失书刊后需在书刊归还日之前向图书馆报告,经图书馆同意在规定限期内积极寻找或用相同版本的书刊进行抵赔,并接受相应处理:
1、必须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进行抵赔,同时缴纳书刊加工费20元/册。
2、无法提供相同版本书刊抵赔时,需缴纳赔偿金和书刊加工费。
(1)国内出版的普通文献赔偿办法
1950-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格20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1980-1984年出版的,按原价格10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赔偿;
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10倍赔偿;
1991-1995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9倍赔偿;
1996-2000年出版的,按原价格的8倍赔偿;
200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格的5倍赔偿。
(2)进口原版外文文献、进口原版外文文献影印本、港台版文献,按实际价值的20倍赔偿。
(3)成套多卷本,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每册有单价,且复本较多,可按单册价格的相应赔率进行赔偿。
(4)国内出版的现期期刊,遗失1册,按全年度定价的5倍赔偿,国外出版及港台版现期期刊,遗失1册, 按全年度定价10倍赔偿。期刊合订本遗失1册,按原价的10倍赔偿。
(5)珍本、善本书刊以原书刊价格的50~100倍赔偿。
(6)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和赔率进行赔偿。
3、支付赔偿金后,读者找回原书刊或买到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可凭赔偿金收据索回所赔款额,但须缴纳从支付赔偿金日至归还文献日的逾期违约金和书刊加工费。
二、污损书刊处理规定
凡涂画、批注、圈点、污损、割页、撕毁书刊的,按以下规定赔偿
1、污损情况较轻,经过修复,可继续借阅的书刊,视污损情况赔偿10~50元。
2、损毁情况严重,无法修补,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的书刊,应赔偿相同版本的书刊。不能赔偿相同版本书刊的,按丢失书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对毁坏书刊的安全系统、条码者,按偷窃书刊行为处理。
三、偷窃书刊处理规定
1、读者离馆时,将未经办理借阅手续的馆藏书刊带出馆,一经发现,即被视为盗窃行为。除收回原书刊,还要处以100元/册罚款并停止其借阅权一个月至一学期。
2、拾到他人借阅证冒借书刊者,按盗窃书刊行为处理。
3、图书馆将视偷窃行为情节轻重,通报给学校相关部门,按《延边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无论丢失、污损、偷窃书刊资料,在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借阅。如故意拖延不赔,图书馆将给予严肃处理。
5、读者在借阅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所借的书刊资料,如有污损,应立即向本馆声明,否则,在还书后发现有污损情况,由当前借阅者负责。
6、爱护图书、人人有责。凡对污损、偷窃书刊行为进行检举者,经查证落实,图书馆给予适当奖励。